2018年9月19日1630时,连云港海事局赣榆海事处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泊位的中国籍干货船“和*8”轮开展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时,执法人员将该轮保存的《现场监督报告》与海事协同管理平台历史信息进行比对时,发现该轮仅2018年9月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《现场监督报告》,该轮就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保存在船上。
自2017年7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》施行以来,《船舶现场监督报告》作为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给内贸船的检查报告,与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》一起,要求留船保存2年备查。但是部分船员固有观念只认为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》需要保存,而忽视《船舶现场监督报告》的保存。目前,该轮因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接受海事立案调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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